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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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包头如意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厦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 二、申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厦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购煤预付款余款279228.34元; 三、被告包头市新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厦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购煤预付款余款1153234.57元; 四、被告包头市新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厦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购煤预付款余款逾期付款利息(以应退还1153234.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原审被告***对上述第三、四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厦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7690元,由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厦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44元,由申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呼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44元,由被告包头市新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202元;原审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包头市新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对被告包头市新伟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进才 人民陪审员 高成琳 人民陪审员 王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