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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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景福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江区源长航不锈钢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柳江区源长航不锈钢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江区源长航不锈钢经营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原告柳州市柳江区源长航不锈钢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江区源长航不锈钢经营部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