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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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兴天盛悦建设有限公司 三江县美固建材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三江县美固建材厂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水泥管货款483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在三江县承包建设工程项目:三江县良口至座龙至大塘坳公路工程,需要水泥管设备,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后,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供货协议书》,协议书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管,按被告指定的地点交货,还对单价、付款方式作出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水泥管,按质按量向被告指定地点交货,到2020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货款483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张,但并未向原告付款,后经多次催收仍未付款。 被告兴天盛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0日,兴天盛悦公司作为甲方与三江县美固建材厂的经营者阮礼胜作为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书》约定,三江县美固建材厂向兴天盛悦公司供货水泥管,规格从300*1000到1500*2000不等,从2019年3月18日起供货。具体批次数量及送货时间以甲方材料计划单为准。五、运输方式、结算及付款方式。乙方可定期凭甲方开具的收料单(结算联)到材料科办理结算,凭材料会计开具的结算单到财务科结账。付款方式:乙方供货按月支付(银行转账或承诺汇 票)上月结算金额的70%,余款不累计叠加,以此类推。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尾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票据交甲方留存。3、乙方的收款人为三江县美固建材厂(法人阮礼胜),收款账号为:2105××××003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县支行。合同落款处有阮礼胜的签字,兴天盛悦公司的公章及项目代表人的签字。2020年9月15日兴天盛悦公司向三江县美固建材厂出具《收据》,600×200砼管4830元,金额:肆仟捌佰叁拾元。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如期支付货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交易水泥管,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020年9月15日结算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4830元,被告出具结算单后没有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诉请要求被告支付4830元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柳州兴天盛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江县美固建材厂支付水泥管款483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三江县美固建材厂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兴天盛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