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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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岭自治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刘**、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9322.2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0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6806.88元,并从2021年10月15日起以本金49322.2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68745‰计算至上述本金还请之日止,从2021年12月15日起以所欠利息人民币213.14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9.68745‰计收复利至所欠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刘**、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46.61元。 三、限被告刘**、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关岭自治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贵州关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80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梁**、关岭自治县聚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