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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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黔西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黔西国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杨*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0381.58元。 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黔西国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附电子文档),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之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