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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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华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中,王少华作为华俊公司的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由其签署的撤回反诉申请书不能代表华俊公司的意志。一审法院同意了王少华撤回反诉的申请,程序违法。一审未查明“如停工(国家出台关停棚户区改造工程政策和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则乙方所投入的600万元资金甲方按月息2分付给乙方资金利息,并不计入该项目的成本”系解除协议的约定还是补偿或赔偿约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一审程序违法,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0)豫1502民初6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信阳市华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04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