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4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材料款4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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