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投资款125000元; 二、被告新疆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利润款95725.835元,利息13401.62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95725.835元,年利率24%计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1.92元,减半收取计2405.96元,由被告新疆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