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资中县久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资中县鑫澳家俬有限公司
资中县乐佳家百货有限公司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蔡**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的借款挂息139866.40元及挂息还清时止的复利(复利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时止,按照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资中县鑫澳家俬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资中县久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县乐佳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资中县久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资中县乐佳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蔡**追偿;

四、驳回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9元,由被告唐绍兵、蔡**、资中县乐佳家百货有限公司、资中县久扬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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