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省司法厅北戴河警官培训中心
北戴河素玲肉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戴河素玲肉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肉款5162元及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到实际还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在2018年度,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肉类,每次送货,均由被告人员验收过称无误后,签单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5162元。发票已经交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暂时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付。被告方的拖欠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以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一份欠条为证。

省司法厅培训中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为单位现在面临改革,目前还没有正式交接,正在清产合资,应由接收单位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河北省司法厅北戴河警官培训中心承认北戴河素玲肉店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北戴河素玲肉店主张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省司法厅北戴河警官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戴河素玲肉店货款5162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河北省司法厅北戴河警官培训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1-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