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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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3年租金24998元、2014年租金24998元、2015年租金24998元、2016年租金24998元,违约金29998元,合计12999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9.8元,减半收取为1449.9元,由被告新疆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