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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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21年10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996.05元,以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费用(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每年偿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的上限为欠款本金的24%,并扣除已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4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由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