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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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截至2021年2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65 799.24元,以及自2021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王**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