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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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元、利息25783.42元(此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7日),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953124‰计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新疆喀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7.83元,公告费320元,合计9377.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