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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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岳阳县吉喆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岳阳县吉喆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向原告葛*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原告葛*肖像权的主要情节,刊登费用由被告岳阳县吉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岳阳县吉喆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葛*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葛*负担389元(已交纳),由被告岳阳县吉喆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