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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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邮联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海宏航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确定管辖的依据即《水路货物运输合同》12.2约定“……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上海海事法院”,但被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管辖应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明确选择本院管辖的书面协议。双方的部分运输事实,也不能由此推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运输始发地为江苏扬州,目的地为广东江门,被告住所地为湖北武汉,均非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鉴于涉案运输目的地为广东江门,纠纷涉及航次较多,为方便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海宏航运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