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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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松原市宁江区创新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10.70元; 二、松原市宁江区创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04.28元; 三、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负担75元、松原市宁江区创新学校负担50元、宋*负担125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