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松原市宁江区创新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510.70元;

二、松原市宁江区创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004.28元;

三、驳回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李*负担75元、松原市宁江区创新学校负担50元、宋*负担125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李*。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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