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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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翔文宇商贸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区麦克斯娱乐酒吧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贺州市平桂区麦克斯娱乐酒吧应向原告贺州市翔文宇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62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6624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贺州市翔文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3元(原告已预交1716元),财产保全费1303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736元,由被告贺州市平桂区麦克斯娱乐酒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