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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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钱**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269.05元、利息3143.52元、费用(含违约金)16356.39元,合计66768.96元; 二、被告钱**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9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