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源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5153.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3.判令在被告欠付的175153.66元工程款范围内,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大锦中心、御京明珠花园一期建筑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承建被告其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零星工程以及御京明珠花园一期入口沥青车道零星工程。2019年6月22日,原、被告就御京明珠花园一期入口沥青车道零星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18073.1元;2019年11月26日,原、被告就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134467.43元;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就大锦中心零星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4324.32元;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就大锦中心另一零星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造价18288.81元。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合格。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有175153.66元未付。此外,原告对所承建的“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零星工程以及御京明珠花园一期入口沥青车道零星工程”,是“大锦中心、御京明珠花园一期”小区全部建筑物的配套工程,属于小区共用部分。被告所有的“大锦中心、御京明珠花园一期”建筑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原告依法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

三鸟批发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源锋公司登记成立于2015年1月5日,经营范围为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及桥梁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源锋公司提交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工程结算表1份、大锦中心2号车道口零星工程结算表1份及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工程结算表1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三份结算表落款甲方处均由“冯某某”签名,乙方处均有源锋公司加盖公章,结算金额分别为18073.1元、134467.43元及18288.81元。另,源锋公司就涉案工程款已向三鸟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金额分别为18073.1元、134467.43元、4324.32元及18288.81元(票据号分别为NO47591849、NO47591850、NO71198812、NO26252415)。

庭审中,源锋公司称涉案工程涉及的项目为御京明珠花园一期入口沥青车道、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工程、大锦中心零星工程、大锦中心另一零星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上述工程已经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结算总工程款为175153.66元,但截至起诉之日三鸟批发公司尚未向源锋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另,源锋公司称“冯某某”是三鸟批发公司的工程部经理。源锋公司诉三鸟批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2072民初8960号,源锋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冯某某”在结算审核报告表上作为工程部经理签名后,该报告表再由三鸟批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锦文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源锋公司在(2021)粤2072民初8960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表可证明“冯某某”确系三鸟批发公司的员工。现源锋公司已提交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工程结算表、大锦中心2号车道口零星工程结算表、大锦中心室外道路石材修复工程结算表及发票证明涉案工程已实际竣工,冯某某作为三鸟批发公司的工程部经理亦在结算表签名确认工程总价为175153.66元。故三鸟批发公司应向源锋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另,三鸟批发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尚欠工程款,故三鸟批发公司构成违约,应向源锋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75153.66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三鸟批发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确实给源锋公司造成了实际利息损失,故三鸟批发公司应按以下方式计付违约金:以175153.6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关于源锋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因此,承包人主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六个月。综合上述分析,源锋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提起诉讼主张案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即从应当给付之日起算六个月)。因此,源锋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就其承建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153.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153.66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计1902元,由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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