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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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6234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天津祥一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56652.70元(已扣除天津祥一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应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的评估费2374元); 三、驳回天津祥一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5元(系减半收取),由天津祥一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35元,由***负担1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天津祥一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担1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