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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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石**、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6762.25元、利息2810.1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4日,以后利息自2021年9月25日起,以26762.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66%计算至实际还款时止); 二、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元,由石**、袁**、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