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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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煤田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1677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旗煤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00716.19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84800元。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元、鉴定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