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明德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存款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17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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