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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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8846.61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715‰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位于白河县XX公路村XX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白房权证2013字第XXX8号)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