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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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借期内利息1588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28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杨**、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薛**、杨**、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