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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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截止到2021年10月11日的相应罚息9715.95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的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7元,由被告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