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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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3157585.32元(叁佰壹拾伍万柒仟伍佰捌拾伍元叁角贰分)和资金利息(以3157585.32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至支付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3803元,由原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1743元,被告广安瑞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60元,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