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泸州分行
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申请人四川宏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泸州分行银行存款116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国在泸州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62×××05);

三、冻结被申请人王洪国在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62×××53);

四、查封被申请人张文友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五、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国、张文友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六、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国、张文友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七、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国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八、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国名下位于江阳区房屋;

九、查封被申请人**兵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

十、查封被申请人**兵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

十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洪国名下川E×××××号车。

(上述第二至十一项冻结、查封资产限于价值1100万元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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