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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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7825.4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1%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止;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2.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