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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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新郑市芳特弹力俱乐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穆*赔偿212417.7元。 二、被告新郑市芳特弹力俱乐部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穆*赔偿25609.75元。 三、驳回原告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2元,由原告穆*负担24元,被告新郑市芳特弹力俱乐部负担2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31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