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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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欠付工程款208799元; 二、被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黄**以202535.0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止、以2087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2元,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742元,由被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黄**垫付,限被告北京中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做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