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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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第7809224、10930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二、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被告林**负担105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重庆维妮娅美体内衣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林**负担520元。(上述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