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463.25元和截止到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4348.15元,以及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邹**负担73元,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负担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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