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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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91.35元和截止到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29340.28元,以及从2021年11月11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6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罗**负担949元,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负担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