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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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供水工程管理总站 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挖机租赁费人民币30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02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欠款止); 二、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