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并给付2017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按月利率8.5104‰计算;2020年6月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765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