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街支行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0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4000000元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已偿还的利息855.73元应予以品迭);

二、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国土证号为:遂国用(2012)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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