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 斯美格尔(天津)金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斯美格尔(天津)金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木县兴杨金属镁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