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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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欧亚西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华翔汽车金属部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欧亚西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9元,合计94元,由原告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