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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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陈**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借款本金168033.41元,并从2019年7月20日起以168033.41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编号:5205003201600034)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对被告张**名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房[产权证号:粤(2016)河源市不动产权第0××8号)]经依法处置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5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张**、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