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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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山东远通锻造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孟祥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669971.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1月8日,利息22188.66元、罚息204980.93元;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还款时间及金额,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分段执行); 二、被告孟祥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山东远通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远通锻造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力士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孟祥旭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9元,由被告孟祥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