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易东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余*就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的租金17,612.9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9,000元后,余款8,612.90元以保证金78,000元中的8,612.90元予以抵充; 二、被告(反诉原告)余*就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200,032.26元,以保证金78,000元中的69,387.10元先行抵充,就余款130,645.1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三、被告(反诉原告)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照19,5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东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返还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房屋时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反诉原告)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东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房屋;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东实业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2,339.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负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6,759.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易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67.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负担3,592.26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0,93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