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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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周**返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10.19元; 二、周**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贷款利息(以4,010.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 三、周**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220.00元; 四、周**实际清偿上述款项时,扣除《活动减免协议》中应减免的金额60.96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