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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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斯普瑞营养品有限公司 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斯普瑞营养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截止到2021年9月28日的利息175239.89元,并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止。 二、被告江西林丰药业有限公司、***、***、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01元,由被告江西斯普瑞营养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3××××9407,如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