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嘉路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福莱特过滤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福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9年9月19日签订的采购订单;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568.224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占用资金利息损失57.426万元(以568.22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同期利率3.85%上浮50%暂计算至货款退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4.97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原告与乐安县工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安工投公司)签订“供应链采购服务协议”,委托乐安工投公司向被告采购机油。2019年9月19日乐安工投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订单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机油15360桶,货款568.224万元,采购订单签订后,原告即委托乐安工投公司支付货款,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10日分两次转账支付被告全部货款568.224万元。被告收到全部货款后只发货了价值81.5万元的货物3800桶(含170公斤、18升、4升、1升四种包装规格产品)。原告收货后已使用了102桶,还有库存16桶(170公斤装)、1403桶(18升装)、1827桶(4升装)、452桶(1升装)没有使用。原告已使用 3 的96桶在销往客户使用过程中发现机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通知被告前来处理。经双方共同抽样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检测,结果为超标(不合格)。但双方一直协商未果,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嘉路喜公司辩称,我们是收到了全部货款,但是我们将70%的货款退还了原告。2019年9月10日和10月10日分两次将3991315.2元按原告实际控制人或授权代表刘凤财的要求返还至个人账户内,上述款项均为刘凤财代原告收款,刘凤财承认其为原告单位的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该笔款项均已入原告企业账目,且货物未能及时提取系原告自身原因。我公司提供的油品均为合格产品且均为已进行备案的企业标准。 经审查,2019年4月18日原告福莱特公司刘源、刘凤财与乐安县工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四勤签订了《供应链代理采购服务协议》,约定工投公司根据福莱特公司的委托实施采购。2019年9月工投公司与被告嘉路喜公司签订采购订单,采购SN4L14000桶,单价388元合计5587200元,SN1960桶,单价99元合计95040元,共计货款5682240元。工投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10月10日向被告嘉喜公司分别支付1704672元、3977568元,共计支付5682240元。被告嘉路喜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10月10日分别向刘凤财转账1197394.56元、2793920.64元,共计3991315.2元。 4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纠纷,刘凤财涉嫌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XX机关。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福莱特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595.5元,退回给江西福莱特过滤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