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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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14825.99元,并自2021年8月14日起以114825.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直至还清款项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被告万**负担1282元,由原告江西正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预交受理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38××××9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