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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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达锐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通达锐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回购款1,276,658.49元; 二、被告新疆通达锐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127,666元; 三、被告新疆通达锐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59,784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通达锐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贾**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在93,370.87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通达锐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375元,由原告洋马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1,350元,被告新疆通达锐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贾**共同负担17,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