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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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 阳城县辰一纸制品包装厂 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2242878元(截止2021年9月26日),2021年9月26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380000元; 二、被告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万**对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阳城县辰一纸制品包装厂、王**、范**对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梁**、吴**、秦海朋、董建丽、范志全、刘敏枝对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梁**、秦海朋、范志全所持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914元,减半收取139957元,由阳城县金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8957元,其余十一被告各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