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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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0083.79元、手续费737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4月30日,利息3506.4元、违约金1818.63元;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照《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规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